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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發《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9月1日起施行!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
點擊數: 4526 更新時間: 2019年07月18日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40 號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9年6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6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紀南

  2019年7月1日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各職稱系列國家標準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地區標準由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

  單位標準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地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申請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開展高級職稱評審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申請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條件以及核準備案的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制定。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人數,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參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核準備案,從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再備案。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可以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作為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委員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

  第二十八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涉密領域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該規定。

 

《規定》強調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為確保職稱評審質量,《規定》明確了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條件和評審專家條件。

 

《規定》指出

職稱評審要嚴格遵循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確認等基本程序,各環節應當符合具體程序規定。

申報人及工作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及組建單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要按照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并承擔相應義務,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另外,《規定》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由職業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評審程序進行了明確。

 

《規定》對優化職稱評審公共服務提出了要求

強調要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申報評審,探索實行電子證書,為廣大專業技術人才提供便捷化職稱評審服務。

 

《規定》著眼于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要求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為職稱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抽查、巡查,對有關問題線索倒查、復查,確保職稱評審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

1986年以來,為加強和規范職稱評審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發了《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立職稱評審組織、規范評審程序、確保評審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各類文件規定比較分散,缺乏系統性,效力層次不高,有些政策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職稱評審工作需要。2016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法治建設,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

為落實中央部署要求,2017年以來,我們通過調研、座談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起草了《規定》初稿,書面征求了各地區、各部門的意見。2018年8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將《規定》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人社部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同時再次書面征求了各地區、各部門的意見。經梳理匯總,共收到各方面意見建議710余條。我們逐條進行了研究修改,能采納的全部采納。從反饋意見情況看,大家認為《規定》內容全面、結構清晰、操作性較強,希望能夠盡快出臺。近期,《規定》完成審議程序,正式印發實施。

 

《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內容,是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作為職稱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過去分散的政策上升為統一規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規定》的出臺,將對從源頭上規范職稱評審程序,依法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切實保證職稱評審質量起到重要作用。

《規定》的起草過程中,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我們主要把握五項原則: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貫穿到職稱評審全過程,體現到具體規定中。二是堅持制度全覆蓋,管理全鏈條。職稱評審管理的實施范圍,由過去主要在體制內拓展到面向全體專業技術人才和各類用人單位。同時,管理服務覆蓋到評審的各個環節。三是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一方面,結合新時代職稱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時宜的地方。另一方面,保持職稱政策的連續性,不對職稱評審作顛覆性改變,避免對現有職稱工作造成沖擊。四是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在保證規定剛性、原則性的同時,充分考慮各地區、各部門實際,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五是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實行分級管理、自主評審、放管結合,由過去政府直接組織評審轉變為核準備案和綜合管理。同時,強調優化服務,簡化證明材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規定》共8章44條,分別為:總則、職稱評審委員會、申報審核、組織評審、評審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職稱評審的主體。《規定》明確,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開展職稱評審,均應當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類別,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符合相應條件要求。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以確保職稱評審質量。

(二)規范了職稱評審的基本程序。職稱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確認等基本程序。一是申報、審核。申報人應滿足申報條件要求,按照規定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先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后,逐級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審核。二是評議組或評審專家評議,對申報人提出評議意見,作為評審會議表決的參考。三是評審。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投票表決。四是評審結果公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對評審結果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五是評審結果確認、備案。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評審通過人員應當向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

(三)優化了職稱評審服務。《規定》明確,要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進一步提高職稱評審公共服務水平。

 

(四)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部門對職稱評審的微觀管理,主要通過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對有關問題線索的倒查、復查,來確保職稱評審的公平公正。《規定》在充分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的同時,明確規定了申報人及工作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及組建單位、評審專家、工作人員等主體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規定》在保障申報人合法權益上有哪些措施?

健全職稱評審復查、投訴機制,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明確要求,是保護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權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規定》在規范評審程序、細化有關要求、健全公開公示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提出,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明確了申報人在職稱評審中的權利救濟措施。

《規定》明確各單位申請組建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核準備案,有哪些考慮?

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制度,是確保職稱評審質量的內在要求,是加強職稱評審監督的有效手段。《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完善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從現實情況看,核準備案制度對于規范職稱評審委員會管理,減少多頭評審、確保評審質量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按照分級核準備案原則,《規定》提出,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考慮到各地區、各部門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情況差異較大,《規定》提出,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制定。

為做好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規定》有哪些安排?

當前,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已占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總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數量已達3822萬人,占比52.2%。隨著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不斷壯大,其職稱評價需求也不斷增強。但是,部分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反映,職稱評審申報渠道不夠暢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成長發展。為確保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中享有同等待遇,《規定》明確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由職業者職稱評審同樣適用,使其參加職稱評審有依據、有保障。同時,對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審核、公示、推薦的主體,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對貫徹落實好《規定》,下一步有哪些安排?

《規定》出臺以后,我們將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一是舉辦職稱政策培訓班,對《規定》有關政策進行深入解讀和培訓。二是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關注《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落實《規定》要求。三是做好輿論宣傳和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宣傳,使廣大專業技術人才準確把握《規定》有關精神和要求,營造貫徹落實《規定》的良好氛圍。

職稱與職業全面打通

人社部、工信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1、職稱等級:

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

  • 員級職稱--技術員

  • 助理級職稱--助理工程師

  • 中級職稱--工程師

  • 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 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2、職稱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

  • 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

  • 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

  • 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

  •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改進評價方式:

  • 建立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社會和業內認可。

  • 綜合采用考試、評審、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 確保非公有制領域工程技術人才平等參與職稱評審。

  • 研究生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4、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

  • 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

  • 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 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

  • 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 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5、加快推進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探索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網上查詢驗證。

6、在條件成熟的工程技術領域,探索開展工程師資格國際互認

7、國家增設正高級工程師之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工程系列正高級職稱,要按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

全國各省已明確:職業資格與職稱全面對應

浙江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廳、經濟和信息化廳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工程領域職稱社會化評價改革的意見》。

  •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稱

  •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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